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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党委巡察工作组织协调办法(试行)
2019-11-28 11:08  

 

    为加强党委巡察机构与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参考市委巡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巡察进驻前期有关工作

    (一)细化巡察监督重点

    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使巡察工作精准对标学校发展需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于每轮巡察筹备阶段商请有关部门对巡察监督重点进行细化。由巡察办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六围绕一加强”提供细化要求、政策标准和文件,以及本部门在业务工作监督指导中发现基层存在的共性问题,巡察办汇总梳理后形成每轮巡察监督重点。

    (二)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

    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巡察进驻前,需要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计处、信访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科研与研究生处、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团委等部门应给予协助配合,指派相关负责同志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

    1.巡察办商相关部门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基本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问题线索情况、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统战工作落实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近年审计、信访举报情况、评奖评优、学生奖惩、承担重大项目情况等。

    2.相关部门接到商请函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巡察办商洽相关事宜。巡察办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个别情况沟通等方式向巡察组介绍情况,由相关部门向巡察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巡察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巡察组。

    3.相关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具体明确。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可要求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单独沟通。

    (三)协助开展巡察业务培训

    1.巡察进驻前,由巡察办组织安排,对巡察组全体成员进行集中培训。根据每轮巡察任务和具体要求,巡察办商请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与研究生处、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团委等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围绕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意识形态工作、教育教学、学科发展、基层党建、党员教育管理、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进行业务辅导,提升巡察干部发现问题能力和水平。

    2.根据每轮巡察任务,由巡察办商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中央、市委和教育两委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专业资料,作为巡察组开展巡察的工作指南和重要依据。

    (四)选配巡察组人员

    每轮巡察启动前,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巡察任务需求,提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建议人选。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由学校党委向巡察组组长授权。

    二、现场巡察期间有关工作

    (一)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现场巡察期间,巡察组需要向有关知情人询问、请专业人员提供支持、对特别重要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了解,以提高巡察发现问题的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1.巡察组向巡察办发委托函,提出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或借调专业人员。

    2.巡察办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商请有关部门和同志予以协助。

    3.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商请函3个工作日内,反馈协助意见。提供人员支持的,应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入组协助工作。

    (二)通报有关重要问题

    现场巡察期间,各部门应将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巡察办进行通报,由巡察办向有关巡察组组长通报。

    1.党委组织部将涉及被巡察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调整或被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等情况,在发布有关通知前,以函件形式及时通报。

    2.党委宣传部应将涉及被巡察党组织发生的网络舆情、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及时通报。

    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将涉及被巡察党组织的师德师风建设、科级干部任免聘用、教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通报。

    4.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将有关被巡察党组织的信访件在批转处理的同时及时通报。

    5.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应将被巡察党组织出现的学生违纪违规问题及时通报。

    6.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应将有关被巡察党组织在安全稳定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7. 其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巡察办、巡察组及时通报的被巡察党组织的相关重要问题。

    (三)及时受理问题线索

    现场巡察期间,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重要问题线索,报经领导小组确定需提前移交的,在巡察办协调下,提前移交有关部门。受理线索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分类处置,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三、现场巡察结束后相关工作

    现场巡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巡察办应将巡察发现的有关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运用好巡察成果,并将巡察成果运用情况反馈巡察办,由巡察办梳理、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一)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学校党委会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有关巡察情况通报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相关业务指导部门针对某业务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并将推进有关工作情况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报巡察办。

    (二)问题和线索的移交、办理和反馈

    巡察移交是指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学校党委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提出处置意见后,巡察办协调巡察组,对于巡察中发现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类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置,优先办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巡察办。

    (三)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巡察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函请巡察办提供涉及被巡察党组织或本部门业务领域的专项问题巡察情况。巡察办应及时对巡察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材料提供有关部门。

    (四)出具巡察人员工作鉴定

    对被抽调参加巡察工作的干部,巡察结束后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鉴定意见一式三份,分别交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抽调人员所在二级党组织及个人留存。对于其中表现特别优秀、能力特别突出的,视情况,由巡察组会同巡察办出具鉴定意见,向组织部门进行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察干部相关表现由巡察办及时向派出党组织、部门反馈,并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一领导,以政治为统领,加强日常监督

    各部门要深化对政治巡察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按照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需要,协调联动,支持配合,立足部门职能,履行本部门主体责任的同时,担起部门工作领域的监督责任,织密党内监督之网,使巡察切实发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应与巡察办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运用好巡察成果,抓好日常监督、长期监督。

    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等部门要强化责任,用好问责武器,在日常工作中,把巡察成果和整改情况运用到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优、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等工作中。从巡察反馈开始,认真审核整改报告、实地调研成效、指导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巡察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评价,动态掌握整改情况。

    巡察办依据学校党委对于巡察情况的分类处置意见,形成《党委书记讲话点人点事情况管理台账》,对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对移交线索办理情况定期梳理汇总。

    审计处在拟定每年审计计划前,可以适当方式听取巡察办意见,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应及时通报巡察办。审计处可根据审计结果,向巡察办提出将已审对象纳入巡察范围的建议。巡察办可根据巡察计划,商请审计处同步开展对被巡察党组织党政负责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被巡察党组织专项经费审计,实现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信息互通、结论互证。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纪律要求

组织协调机制要突出政治属性,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牢牢抓住主体责任的牛鼻子,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落脚点和工作目标。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定位,向巡察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的工作材料,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全力支持巡察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不断健全保障组织协调办法顺利运行的机制,由巡察工作办公室牵头,实施领导小组会议和巡察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制度,总结、交流巡察工作经验成果、协调日常工作环节、听取相关部门工作建议,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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