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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法
2019-11-27 17:4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意见》,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市委、市委教育两委部署要求,聚焦“六围绕一加强”,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贯彻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宗旨,为建设特色鲜明、品质卓越、国际知名的一流美术学院的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二章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并对巡察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有关决议、决定和落实市委、市委教育两委巡察工作有关部署以及学校党委的要求;

(二)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

(五)研究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巡察组人员配备;

(六)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

(七)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的相关意见;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党委巡察办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向组长请假。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下列事项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市委教育两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以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要求的措施及意见;

(二)事关巡察工作全局整体的重要制度规定;

(三)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以及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

(四)巡察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重要问题的专项报告;

(五)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整改评价报告;

(六)巡察成果运用事宜,分类处置的相关意见;

(七)需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下列事项:

(一)落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一般性的巡察工作制度规定;

(三)巡察工作阶段性计划和任务安排;

(四)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五)每轮巡察组抽调的工作人员名单;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的各类材料,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由组长批印。

第九条  每轮巡察结束后,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做好详细、完备的会议记录。对重要事项形成纪要,经组长签发后,由党委巡察办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实行组长末位表态制。

领导小组呈报学校党委会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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