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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巡察工作实施意见
2019-11-08 16: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内监督,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党教【2018】98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巡察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聚焦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我校贯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基层延伸,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治为首,捍卫核心。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市委教育工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负责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巡察工作,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提高依纪依规监督水平。

    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调动和保护全体群众积极性,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二、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党委的议事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设立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学校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参加学校有关重要会议,了解重要文件精神。

    (三)设立党委巡察组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或机动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成员5-8名(必要时可增加)。选配政治坚定、原则性强、业务精通、敢于担当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人员从校内熟悉纪检监察、组织、党务、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选配或抽调,也可选派一定数量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和拟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察工作。现场巡察期间,原则上巡察组成员不承担原单位或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三、巡察对象范围、主要任务

    (一)巡察对象范围

    巡察对象范围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附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关注“关键少数”和涉及人、财、物等领域的重要岗位人员。

    (二)主要任务

    结合被巡察党组织的特点,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争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要求,对被巡察党组织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律,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等情况。

     2.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等情况。

     3.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4.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不作为不担当、特权思想和现象等情况。

     5.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规党纪执行和强化日常监督执纪等情况。

     6.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等情况。

     7.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移交问题线索处理、巡视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现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整改。

    (三)组织方式

    巡察方式包括自主巡察、校际交叉巡察、工委统配巡察等。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把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巡察“回头看”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不同巡察方式的优势。常规巡察,主要是对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全面政治体检。常规巡察的现场巡察时间不少于20天。专项巡察,主要是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和教职员工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科学确定专项任务,推动解决突出共性问题。“机动式”巡察,就是根据信访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发挥“小队伍、短平快、游动哨”优势,推动解决影响全局的突出个性问题。巡察“回头看”主要是监督检查巡察过的党组织的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巩固巡察成果。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市委教育工委的统一安排,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开展同步巡、协作巡、接力巡等工作,有效推动工作任务联动、监督对象联动、推进时间联动、组织方式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整体合力。积极探索破解“熟人监督难”的有效途径,积极支持配合市委教育工委统筹协调开展交叉巡察、统配巡察。对上级党组织交叉或统配的巡察组由学校党委聘任授权,按照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巡察工作。

    四、工作程序、方式方法

    (一)工作程序

    1.巡察办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2.巡察办与巡察组密切配合,协调安排进驻事宜,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向纪委、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3.巡察组预判重点问题方向,制定问题清单,起草个别谈话方案,准备调查问卷等资料,形成巡察组工作方案。

    4.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宣介,公布举报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线索等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5.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处理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6.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7.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8.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反馈会后15日内,被巡察单位要将巡察整改方案连同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等下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同时报送巡察办。

    9.被巡察单位要结合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挖思想根源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

    10.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内,被巡察单位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的履职情况报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11.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类处置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类移交纪委、组织等部门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12.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应注重巡察成果的运用,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3.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协调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教育工委备案。

    (二)方式方法

    巡察组综合运用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级党组织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高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期间,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党委要扎实履行主体责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把巡察工作作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学校党委要及时认真传达贯彻中央、市委及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巡察队伍建设、巡察工作规划、重要制度建设等涉及学校巡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工作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对开展巡察工作负主责、负首责、负全责,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对重点问题和问题线索须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主要负责人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及巡察情况汇报材料,应及时向教育工委报备。

    (二)精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及时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统筹推进巡察全覆盖,指导巡察组深化政治巡察,研究解决巡察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巡察进驻动员会和反馈会,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巡察全过程指导,跟踪了解巡察组工作进展,及时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纠正巡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偏差。强力推动整改落实,加大对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力度,对巡察整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约谈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的,严肃问责。不得安排巡察组开展偏离巡察职责的其他各类工作检查、组织考察、年终考核等工作。

    (三)自觉接受监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外出调研考察,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注重成果运用。巡察工作要与纪律审查、选拔任用干部等工作有机衔接,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彻查严处,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在学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以严的标准、严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纪委、党委组织部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纪委对正在接受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纪律审查时,应通报巡察办。党委组织部要善于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违规用人的查处追责,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正在接受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听取巡察组意见。

    (五)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巡察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配优秀干部从事巡察工作,着力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人才库,保持巡察干部队伍相对稳定。把巡察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学校培训总体计划,注重培养巡察办、巡察组骨干力量。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对优秀巡察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切实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鼓励,有针对性帮助巡察干部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工作实际依规为巡察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严格巡察干部监督,学校党委要研究符合巡察干部工作实际的监督办法,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坚决防止“灯下黑”。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监督;巡察组组长作为巡察干部日常监督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巡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办要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巡察组的管理和监督。巡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六)加强工作保障。学校要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物资等方面提供坚强保障。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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